国内、国际机票查询热线:020-32640201
icon 手机飞瀛网
手机飞瀛网
微信公众号
飞瀛微信公众号

民航局明确规定通用机场的导航设备运行和开放

时间:2019/5/20 21:13:52    来源:民航资源网    点击:3056145次

 5月17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民航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0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4号)。该规定自2016年04月28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关闭行为,加强导航设备运行管理和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逐步实施和通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通用机场的设备日益完善,特别是导航设备。原规章中未对通用航空机场的导航设备运行和开放进行明确规定,未明确规定通用机场导航设备开放进行许可管理还是备案管理。原规章对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许可和备案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求较为严格,按照民航局“放管服”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二、新规章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章共六章六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分别对投产开放管理、特殊开放管理、定期开放管理和撤除管理的内容、流程和时限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应当关闭的情形和应当发布航行通告的情形。规定了导航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并对导航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为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分别规定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许可、检查和备案的分级管理方式。对投产开放管理、特殊开放管理、定期开放管理和撤除管理的内容、流程和时限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计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运输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修订后规章的主要变化

 

  (一)结构调整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与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飞行校验和设备开放单独在第三章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中进行阐述。

 

  将运输导航设备的关闭与导航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合并在一起,在第二章第五节运行管理中进行阐述。

 

  (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的分级管理

 

  根据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要求,目前通航管理按照两个维度进行分类,一类为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另一类为是否载客(载人)、以及载客(载人)数量。这两个维度一方面是从运输市场角度划分,另外一方面是按照现有飞行标准管理角度划分。为更加适应导航设备业务需求,本规定在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类上增加了一个维度,即是否支持仪表飞行规则(IFR),这一要求对导航设备分类最为关键,如果支持IFR,则对导航信号质量要求更高,对于导航设备运行安全水平要求更严;如果不支持IFR,则导航设备仅仅只是针对目视飞行规则下的运行参考,则对导航信号质量要求无需太高。

 

  基于以上考虑,同时为便于分级管理描述,本规定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定义为N1、N2、N3、N4四级,其中引用了经营性行为、非经营性行为、载客和载人等术语:

 

  经营性行为:以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为取酬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非经营性行为:不以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为取酬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载客:为获取酬金或者收费而从事旅客运输,并且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是因运送旅客而发生位移的运输合同。

 

  载人:载客运输以外且航空器上搭载有机组以外人员的航空活动,合同当事方履行的主合同是运输合同以外的合同。

 

  (三)调整了地区管理局审批权限

 

  在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管理方面,考虑到目前民航局行政许可事项中该项许可的主体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更适宜由地区管理局实施管理等情况,规章通过民航局委托的方式,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和撤除许可委托给各地区管理局以民航局名义具体实施。

 

  (四)调整了特殊开放管理方式

 

  将特殊开放作为对已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的一个后续管理措施,在经过特殊校验后由地区管理局进行检查的形式,作为投产开放的核验,规章中特殊开放改为检查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五)简化了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本次修订中,在申请条件中删除了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的要求,在申请材料中相应删除了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和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的要求,简化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

 

  (六)修改了定期开放

 

  定期开放中设备开放的决定权,从地区管理局移交给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相关单位,由其根据飞行校验结论决定是否开放导航设备。

 

  (七)修改了设备关闭

 

  原规章规定:“导航设备不再提供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关闭并撤除”。设备关闭的情形较为复杂,本次规章修订对设备关闭进行了重新梳理,同时明确了撤除的定义。在规章修订过程中,各地区管理局要求明确撤除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增加了导航设备撤除许可管理,单独作为一节进行阐述,主要规定了申请导航设备撤除的情形,撤除许可的内容、流程和时限。

 

  (八)修改了技术论证

 

  删除了原规章的技术论证这一节,引入安全评估机制,取代技术论证的相关内容,同时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九)增加了电磁环境和飞行程序业主单位要求条款

 

  增加了对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保护要求,以及对飞行程序业主单位在程序设计中使用运输机场导航设备提供航路、航线、进近服务,需征求设备所属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同意的要求相关描述。

 

  (十)增加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单独增加一个章节,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施分级管理。主要描述了对4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别进行投产开放、撤除许可管理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流程和时限;进行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和定期开放备案管理需提交的材料、流程和时限;进行特殊开放检查需提交的材料、流程和时限;需要进行特殊飞行校验的情形;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N1、N2级导航设备关闭和重新开放的相关内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等。完善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运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放管服”相关工作要求。

 

  (十一)增加了监督检查章节

 

 

  阐述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为监察员按规章执法提供指导,提出发现问题和违反规定时的处置方法等。

快速导航